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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全部实行签署保证书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滨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全部实行签署保证书制度

  自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实施以来,滨城区法院民三庭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全面实行了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制度,为庭审查明事实起到了显著作用。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合同签订的简约性、合同履行方式的多样性、相应证据的不规范性等构成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征。基于上述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有时证人证言成为案件事实查明的主要证据,但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熟人”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大打折扣,导致承办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用视为畏途,一般对其证据效力难以确认。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为构建良好的诉讼秩序,确实推进诚信诉讼,民三庭借助全院规范庭审规程的时机,开展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调研,征求了部分出庭律师的意见,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作了格式化的证人保证书,由证人填写其身份信息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明确证人的保证义务和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审判长在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要求证人当庭对保证书进行宣读。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证人的内心形成了较强的震慑力,提升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人证言的采信率有较大的提高。

  另外,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也采取了签署保证书的制度,目前已经在10余件案件中,要求原被告签署诚信保证书,否则,对其陈述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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