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结一起十六年欠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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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 ||
12月12日,当事人薛某从北京赶到我院,心怀感激的将写有“古有开封包青天,今有滨州法制还”的锦旗送到了执行一庭杜晓峰法官手中,并连声道谢。当天上午,当事人薛某领取了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万余元。至此,一起长达十六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我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结案。 2001年10月17日,薛某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滨州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33万余元,经我院调解结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2003年10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法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以被执行人吊销执照后,滨州市滨城区某居民委员会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要求追加该居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经核查,被执行人滨州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被注销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的土地由滨州市滨城区某居民委员会无偿接受,滨州市滨城区某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我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追加滨州市滨城区某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多次做居委会工作人员思想工作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对其沿街商铺租赁费及在财政局的集资款予以冻结。迫于压力,2016年12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万元全部付清。 我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秉公道、务实事、体民情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和赞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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