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该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对受托人的资格有法律规定的,依照该规定。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677号 电话:0543-3650137 邮编:25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