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60号督促领款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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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平执字第160号

  汤化美:

  我院立案执行的岳新英申请执行汤化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你的确切下落,我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督促领款通知书,内容如下:关于岳新英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2010)平民孔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执行案号:(2011)平执字第160号。本院在经清理该卷宗时,发现卷内尚有550元暂存款未结算完毕,现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节假日除外)到本院东二楼法官工作室办理相关领款或结算手续。

  联系法官:刘超

  联系电话:87856972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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