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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2015)蒙执字第171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蒙阴汇众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亮、赵娟债权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蒙阴县城刘洪路228号3号楼楼房一套(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字第03159号)。
二、变卖价格:32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
四、变卖方式:应买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变卖保证金5万元。应买申请人应在2016年10月10日(到帐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本院指定帐户(收款单位:蒙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帐户:237714121435)。10月10日前,仅一人交纳保证金的,该人即为买受人;多人交纳保证金的,实行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变卖时间定于2016年10月15日9时,变卖地点在本院拍卖厅。应买申请人凭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受理回单,经本院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后,确定应买资格。
五、支付价款方式:买受人应当在买受之日起三日内将价款一次性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收款单位:蒙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帐户:237714121435)内。若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6年9月30日11时前与本院联系。咨询联系电话:18805497096。
七、与本标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请届时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特此公告。
蒙阴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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