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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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3日 | ||
民事案件诉讼须知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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