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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法官说法】车辆过户之前把保退,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5日

 案情简介

 伊某打算出售一辆其本人实际所有、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营运货车。通过中介孙某的介绍,伊某和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格293000元,车辆附带保险。2021330日,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416日,车辆保险过户到B公司名下。后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B公司到保险公司理赔,才得知车辆损失险早在415日(保险过户前一日)被A公司退保。B公司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伊某、孙某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A公司辩称,2018年我公司把车卖给了案外人张某,在和张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购买方变卖车辆应通知我公司,车辆过户时一并过户保险,保险未过户的,我公司有权办理退保,因此造成损失由车辆购买方及受让人承担。后来车辆转卖,我公司没有跟受让人签合同,也不知道原告和伊某之间的约定,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应约束到受让人。

伊某辩称, 2020年我通过孙某介绍从A公司购买了车辆,2021年也是我和孙某去A公司说明了带着全险卖车,还交了6000元的提户保证金,我卖车时是有保险的,车辆过户后发生的事情与我无关。保险是我出钱买的, A公司不能私自退保,退保的钱也没给我。

孙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公司和被告伊某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依约履行了付款、交付、过户义务,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系由A 公司私自退保造成原告的损失无法理赔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被告A作为原车辆登记所有人,在车辆保险变更前违反诚信原则私自退保并收取保险公司退还的保费,侵害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权益,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A公司关于“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对退保作出的约定应约束后续买受人”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伊某、孙某分别履行了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和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义务,原告要求其二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B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22500元。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则。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承诺。本案中,A公司作为原车辆登记所有人,在实际车主出售车辆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配合车辆所有权和保险转移登记的协助义务。A公司在车辆保险变更前违反诚信原则私自退保并收取保险公司退还保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编写人:山东蒙阴法院  王丽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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