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法案例】背着爸妈玩手机,却误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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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5日 | ||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的一晚,12岁的初中生张某某,悄悄用妈妈的手机登陆微信浏览朋友圈,当看到朋友圈有好友发布了一则返利活动时,便萌生了赚点零花钱的想法,于是一步步陷入诈骗分子设下的陷阱,按照对方的提示,将妈妈银行卡以及支付宝上的共计12万余元转了出去。整个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引导张某某先进行小额的转账,并利用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的身份,谎称因未成年人转账导致其公司资金被冻结,造成损失,必须配合他们解冻资金,否则就会联系警方,给其留下案底,张某某也正是因为年龄小,心智并不成熟,对诈骗分子的威胁十分害怕,又没有第一时间向父母寻求帮助,于是十分轻易地就上当受骗了。张某某到了第二天早上才将这件事情告知父母并报警。警方通过银行卡的转账流水,查获了接收转账的银行卡的卡主。其中一名提供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并配合取现的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受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取资金,并取现张某某的被诈骗资金14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1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违法所得等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依法得到了惩罚,但被诈骗的钱财到底落入了谁的手中,因电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其侦破过程十分困难,被害人张某某遭受的损失已很难全部挽回。这一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目前,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用户的重要群体之一,已经被电信诈骗盯上,且频频爆出相关案例。因阅历和相关知识储备的不足,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抵制诱惑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都更加薄弱,这些都让诈骗分子所利用,甚至推出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电诈套路与手段,比如扫码免费领取游戏皮肤的,在微信群或利用其他聊天工具转发图片等得红包返利的,还有虚假追星等各种操作。一旦落入诈骗陷阱,诈骗分子又利用未成年人害怕闯祸或者轻信人言等心理,用虚构的事实(比如该案中的账户冻结需协助解冻等)相威胁或诱惑,引导其陷入更大的深渊,等觉察到不对劲时,父母的血汗钱早已落入了诈骗分子的腰包。这些都提醒广大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增强意识、提高警惕,严防伸向未成年人的电信诈骗黑手。作为孩子,从小应当养成健康的网络应用习惯,学习防诈防骗知识,并及时向家长或老师反映遇到的问题;作为家长,应当对孩子一举一动加强关注,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作为学校,应注重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的同时,也提高其法律防范意识。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近年来电信诈骗的周边犯罪越来越多,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些犯罪分子,往往为了获得蝇头小利,出卖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或提供其他支付结算、取现等帮助和服务,成为电信诈骗得逞的推手,他们的侥幸心理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更酿成了许许多多被骗者悲剧,有百害而无一利。 2023年10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第7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正是在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亟需加强保护的背景下出台,在审判实务中也接连出现未成年人落入电信诈骗陷阱的案例。希望广大民众以案为鉴,严格遵纪守法,谨防电信诈骗,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编写人:山东蒙阴法院王相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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