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法案例】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担保必然无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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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7日 | ||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陈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A公司购买一辆重型半挂货车,A公司将车辆交付陈某后,陈某没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2022年5月,经双方对账,陈某尚欠购车18万元,B公司在对账单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后经催要,陈某仍未支付购车款,A公司诉至法院。截至A公司起诉时,陈某累计拖欠购车款共计35万元。 B公司辩称,我公司虽然在对账单上加盖了公章,但是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该担保系无效担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B公司共有股东文某和代某二人,其中文某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在对账单担保人处盖章时,法定代表人、股东文某在对账单上加盖了签名章,股东代某也在对账单上签字按指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虽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合同成立。又因对账单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法院确认B公司仅对对账单确定的18万元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陈某支付A公司购车款35万元;若陈某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对陈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B公司在18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使公司面临自身资产损失的风险,并且可能会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予以限制。公司担保决议是否影响对外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颁布对该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11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订立担保合同且相对人善意、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等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虽未经决议,也应认定有效。债权人在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是否已经过内部决议,如缺失决议文件,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将面临保证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欠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编写人:山东蒙阴法院 民二庭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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