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接 访 制 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9日 | ||
为积极化解执行信访案件,规范信访接访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 对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能当即回复的,当即给予答复处理。 二、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执行局职能管辖的,接访人要负责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 三、对不服本院作出的执行异议等裁定来访的,告之其依据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四、凡涉及反映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来访的,可电话通知涉案承办人或涉案执行庭主要负责人前来接访。对通知不到或因事不能前来接访的,可与承办人或执行庭主要负责人预约接访时间,届时,承办人或执行庭主要负责人必须按预约时间前来接访。 五、凡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或网络司法拍卖等有关事宜来访的,可电话通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前来接访或预约接访。 六、接访人认为确需由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接访来访人的,需经请示后安排接访或预约接访。接访人员对来访人必须耐心听取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归纳其反映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把握问题的焦点。答复问题时,要熟悉案件情况,有理有据,认真细致耐心地予解释或答复,并记录在卷,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