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法官细理糊涂账,十年纠纷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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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 ||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近日,平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跨越十几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因几千元欠款对簿公堂,最终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案情简介 蒋某从事黄桃收购生意,2015年期间,马某多次为其供应黄桃,尚欠黄桃款7000元未支付,马某以其诉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蒋某支付其剩余款项。蒋某辩称,我不欠他钱,我们之间的账早就结清了,原告想问我要钱必须拿出来单子。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件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法官注意到,该笔黄桃货款纠纷横跨十几年之久,蒋某与马某从昔日密切合作的生意伙伴演变为对簿公堂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已持续发酵多年。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蒋某坚称其收购黄桃时均采用“现货现结”或“开具单据”的交易模式,反复强调“马某现在拿不出单据凭什么让我认账”;马某情绪更为激动,称其妻子因病需住院,正等钱救命,并表示“虽然我将单据遗失,但十年间我对此上门催讨,每次都说下次给,而且我也有要账的电话录音和证人,现在居然翻脸不认”,并提交了两次前往蒋某家中催款的手机录音证据,录音中蒋某明确表示尚欠马某7000多元黄桃款未结清。 后经了解,原被告在十年之前已因该款项发生过争执、报警处理过,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法官通过采取“情绪疏导+证据核验”相结合的调解策略。面对情绪激动的马某,法官单独对其进行劝导“你们一起合作多年,作为债权人,本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债权凭证丢失,确实增加了维权难度,并且蒋某现在年近70岁且身体患有疾病,你能否看在多年交情份上与蒋某调解,在款项数额上能否降低一部分”。 对于蒋某,法官当庭播放了两段催款录音,对录音中蒋某承认欠款并表明暂时困难无力还款的部分重复播放,并多次与蒋某比对是否系其本人陈述,出示证据的同时亦向蒋某释明:电子数据证据经审查具备真实性,即便没有书面单据,录音中您对债务的认可亦构成有效凭据。若坚持否认债务,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向蒋某释明《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几番释法明理过后,蒋某终于缓和语气,并表示“我们之间合作那么多次,原告丢单子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每次我都是给他钱了,如果当时他不找人去我家蛮横要账,还报警,也不至于到今天”。 看到蒋某态度的转变,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再次联系原告:“现在老蒋年龄大了,还一身病,让他全额还款确实困难,你看能让一点吗,你要是同意,我再和被告说,让他当场给付。”马某听到能当场拿钱,当即表示如果被告能当庭支付,其愿意让1000元,最终经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双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蒋某当场支付马某6 000元,这场跨度十余年的千元纠纷也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交易习惯与证据形式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事实认定与司法理念的双重考量。具体到本案焦点,被告以“无单不认”抗辩,而原告虽然遗失书面凭证,但通过催款录音固定了关键事实。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马某与蒋某的谈话过程中并未侵害人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录音应为合法性证据,构成本案认定债务债权关系的关键性证据。 针对类似争议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时间跨度长的案件,法官应当践行“小案不小办”办案理念,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而应溯源双方合作历史、探究矛盾升级轨迹,尽可能实质化解双方纠纷。调解过程中,既要用证据规则破除被告“无单不认”的侥幸心理,亦需引导原告理性看待被告履约能力的变化,在法理框架内彰显司法温度,打破僵局局面,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编写人:李秀艳 孙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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