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广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77号
罪犯崔广辉,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威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崔广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479元。宣判后,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以(2017)鲁刑终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崔广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于2017年11月8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5月1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执行满五年。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主动汇报思想,表现积极主动。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19年10月因私自持有、使用非监狱配发物品扣30分,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在后期改造中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辛苦,2023年6月,该犯质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扣5分,事后能够深刻反思,认真改正,后期质检过程未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获考核分9986.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六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结案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崔广辉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部分执行完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三页表述“崔广辉的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至此,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广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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