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保珍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2号
罪犯李保珍,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5)临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李保珍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鲁刑终143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李保珍的定罪量刑。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于2021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已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耐心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伤害,深刻剖析犯罪根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警察教育,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已连续25个月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不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406分,获得表扬九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按照执行完毕结案。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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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