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院通报了全市法院近年来的未成人案件审判情况。全市年审理涉少刑事案件300余件400余人,年审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2000件左右。
少年路抢200元,判缓刑
马某的儿子马小某不满15岁,参与抢劫过路行人,抢得现金200元,并致人重伤。一审法院认定马小某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连带赔偿被害人10万余元。马某以房产作抵押借了 4万元钱赔偿被害人,请求法院二审从轻处罚。
经调解,被害人接受赔偿款,同意给马小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并使用了缓刑。
“拳头”伤人被判缓刑
17岁的齐某无端怀疑与女友有工作交往的李某 “插足”,一时冲动把李某打成轻伤。事后,齐某感到后悔,与父母多次对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判处齐某缓刑。缓刑后,齐某积极参与“阳光义工”志愿者团体活动,主动在青岛的一些重要节会中担任志愿者,还参与了援助四川灾区等多项公益活动,“我要用实际行动掀过那不好的一页,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齐某这样说。
小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被告原告均有责任
日前,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王鹏与杨帅(均系化名)与其他同学在校园内乒乓球台上玩耍,王鹏被杨帅从台上推下,经鉴定,王鹏的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后王鹏的家长将杨帅和其家长、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杨帅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原被告私自在乒乓球台上玩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王鹏违反学校规定,在午休时间和同学在乒乓球台上玩耍,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帅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王鹏各项损失共计 13872.5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王鹏各项损失共计8323.5元。
戴 谦 时满鑫 丁德振
(本文载于2013年6月3日《青岛日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