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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法院审结首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17年02月04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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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崂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系北京某培训公司的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两人非法盗用了某集团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并通过登录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某集团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崂山法院审结首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来源:
2017年02月04日

  近日,崂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系北京某培训公司的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两人非法盗用了某集团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并通过登录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某集团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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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法院审结首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17年02月04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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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崂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系北京某培训公司的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两人非法盗用了某集团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并通过登录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某集团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崂山法院审结首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来源:
2017年02月04日

  近日,崂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系北京某培训公司的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两人非法盗用了某集团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并通过登录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某集团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