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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改革之刑事速裁适用准则构建——基于案件因素的逻辑回归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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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5日 | ||
论文提要: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及其与简易程序的协同性,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成效及刑事审判质量。目前《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尚无细致统一的诉讼分流标准,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混乱、适用效果不理想。对此,本文以矫正程序适用中的任意性为出发点,提出构建以案件因素为基础要素、分类量化的分案准则的解题思路,明确刑事案件是否适宜速裁程序。基于各案件因素的二项分类特性,引入Logictis回归分析方法,以S省刑事速裁试点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相应案件因素,分析各因素相关性及其对程序适用概率的影响大小,得出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判断标准,并构建现实应用准则,以此为依据更加经济、有效、合理地将案件与相应诉讼程序匹配。 关键词:刑事速裁 繁简分流 回归分析 分流标准 近年来,司法改革中约70%的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其中,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作为司法提速的途径之一,重点在于对刑事“简案”的认定及其匹配的简易化程序设定。2018年,刑事速裁程序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简案”最终确立了“速裁—简易”的二元分流模式。但速裁入法并非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终点,而是新一轮完善和进化的起点,关于如何合理、正确适用速裁,在业界及学界掀起研讨热潮,也成为破解刑事繁简分流改革难点的题眼,仍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和大量实操经验支撑,以形成更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情势与司法规律的分流体系。 一、设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多元考察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各地刑事速裁适用情况亦参差不齐,难以在宏观层面体现出其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作用。这既囿于刑事诉讼理论滞后,未能就程序价值形成广泛的社会化共识,亦在于“试验性立法”过程中,未总结量化出可推广操作的具体规则,加之各地速裁配套机制不尽健全,导致刑事繁简分流出现多样性演变。 (一)规则观察:分流逻辑之软缺 1.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区分规则“软”。刑诉法框架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之内设定的,二者所适用的案件要求高度重合:当事人同意、对事实无争议或认罪认罚、事实清楚确凿,而速裁案件系在这一范围内“人为”划拨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速裁案件本质上同样适用简易程序,二者呈“包含—被包含”的逻辑关系。当法律并未要求某类案件必须适用速裁程序、仅提供案件分流的“软性参考”时,这一司法判断则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即,某一案件实际适用何种程序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由法官(院)根据自身认知最终决断。 2.刑事速裁适用激励(保障)机制“缺”。对被告人而言,缺少程序性的量刑优惠,使其认罪认罚情形下再选择速裁程序的动力不足。因速裁程序意味着其诉讼权利的减损,其必然考虑选择速裁程序能否为自己带来直接利益,显然,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权利让渡未能在量刑中得以体现,因而速裁程序对其并无吸引力;对法官而言,速裁程序审限极短,可能导致其审判压力加剧,在没有明确要求某类案件应适用速裁或因适用速裁获得一定奖励,速裁程序亦难在司法体制内部获得认同。 (二)实践观察:适用标准之无序 1.类似案件对应诉讼程序标准无序。实践中,仍存在在同一地区存在适用程序不同的情形。仅以“举重以明轻”的思路考察各地案件对应的诉讼程序,即可发现“复杂案件对应速裁程序”而“简单案件对应简易程序”的对比,侧面反映案件复杂程度与诉讼程序繁简程度的错位。如Q市两基层法院案例,具体如下: 在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A案较B案理论上更具复杂性,但其适用程序却更为简化。此个案的代表性或有待进一步论证,但仅以“盗窃罪+速裁(简易)”的检索方式随机挑取类似情况比比皆是,足以反映实践中,法官对案件评估及其适用程序标准不一,导致广义上的被告人诉讼程序权利难以获得同一保障。 2.速裁程序适用的启动标准无序。《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速裁程序的启用表述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即立法原意为法院对于速裁适用具决定权,但由于刑事速裁程序所要求的认罪认罚等条件须在立案前完成,实践中几乎全部表现为“检方建议—法院认可”的商议型适用模式,这从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亦可体现——90%以上的速裁案件均由检察院建议适用。这一做法表面似乎可以减少案件在审判程序中的流转时限,但忽略了法检因认知差异而产生的商议时间损耗,即案件可能在司法全流程中延时逗留,因此,案件是否事宜速裁的辨别标准缺失,为实现繁简分流改革与司法提速目标埋下隐患。 (三)结果观察:适用预期之相悖 由于立法与长期司法实践中,均未就刑事速裁分流形成统一明确且相对强制的适用准则,导致刑事诉讼分流结果与改革预期不符。 从近年来学界对各地的调研情况看,部分地区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始终徘徊在45%左右,这与世界法治相对发达国家的简化性程序适用率达85%(如日本)甚至90%以上(如美国)的情形相比,明显偏低。不仅如此,刑事速裁程序入法后,虽有前期试点经验做以参考促进其他非试点法院尽快开展刑事繁简分流工作,但在实践情况并不理想,仍难以真正拉动整体刑事诉讼效率提高:从指标数据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年时间里,全国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为11.5%;而同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占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在五成以上。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包括繁简分流机制,确存在精细度不足的问题,尤其缺乏对于案件程序适用的具体化硬性准则,分流成效不明显。因此,虽然刑事速裁程序之完善是多方面的,但具体到刑事诉讼繁简分流这一语义中,则聚焦到一处关键:在可以满足相应类型案件审理需要的前提下,是否存在一种方式,可最大限度实现最佳诉讼程序的方式。
繁简分流的本质在于对不同案件匹配不同诉讼流程,在《刑事诉讼法》下更为细化的实操性范畴,寻找新的分流度量衡,为统一繁简案件划分作出更为明确的指引,真正突出“案件—程序匹配”的司法规律,破除“软区分”和“商议性”不足,确保案件“应速裁尽速裁”。 (一)定位:从“指引”到“管理” 1.从剥析刑事诉讼法中“简易—速裁”的包含逻辑切入。《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框架,并明确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所适用案件的基本逻辑关系(如上文所述),这一包含逻辑的笼统适用必然难以对包罗万象的司法实践进行准确细致的指导,但却给予分流规则具化的切入点,即在原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甄别出更适宜速裁的刑事案件即可。从《刑事诉讼法》的顶层设计出发,推导出符合司法规律和实践需求的案件繁简分流正确方式,确保其符合上位法之规定。 2.从符合繁简分流改革的“经济司法”目标展开。繁简分流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解决路径则是通过案件与程序繁简相当的匹配,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解决占比较大的简单案件,另一方面也要使这部分简单案件耗费的时间大幅缩短,为被告人让与的部分司法权利补偿一定的“改革红利”。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下设置新的分流准则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该准则应用的便利性和经济性,系能够使法官较为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 3.实现以审判管理思维精准把控案件分流。通过在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建立新的分流规则,以解决当前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不统一”“应速裁未速裁”等问题,正是应用“审判管理”的思维,以类似“控制”和“监管”等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具化立法本意、矫正诉讼主体任意性,实现审判行为有序科学运行。因此,以审判管理方式,设定某一标准或适用准则,对案件分流进行预判和控制,使繁简分流机制回归改革之初衷、迅速明确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成为解题方向。 (二)定标:从“感性”到“理性” 1.以“可操作性”弥补“规则软缺”。在规则的“强制适用”和“可预测性”的要求下,其本身的“可操作性”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作为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补充规则,应实现为上位法与司法实践搭建联通桥梁的作用,弥补当前速裁程序适用上的“软缺”之处,实现立法与司法的一致。因此,寻求量化标准、达成统一适用准则,相较与列举法或定性描述的方法,更可实现对案件的客观化、程式化、可操作性强的分流处理。 2.以“强制适用”代替“协商适用”。运用审判管理的思维对案件适用程序进行配置,关键在于明确适用准则的强制要求,将速裁程序启动中“法院可以适用”及“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向“适宜速裁的案件应当予以速裁”的方向扭转。其中,“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速裁范围,这对于“强制适用”而言应进一步明确:从结果看,对于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如因被告人原因导致无法适用速裁程序的,即应与相似速裁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所区别,体现“被告人权利让与”和“改革红利补偿”的平衡关系。 3.以“可预测性”缓解“类案不同”。产生类案未能适用同类诉讼程序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案件划分的包含逻辑与速裁适用的非强制性,另一方面则因法官个体认知的局限性难以从全局视角对单独个案做较为准确的评判。基于此,新的分流规则应弥补个体的限制,赋予以其全局评测功能,尽可能地实现“类案类诉讼程序”。这也意味着,这一程序适用标准具有普适性,不仅能够辅助法官尽早判断任一案件的适宜程序,而且需要有统一的格局予以规制。只有当所有法院、法官遵循同一套规则,并且对不同案件均能够达成统一认识和预判,类似案件才更可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三)定维度:从“人定”到“案定” 基于上述“管理”与“理性”的定位,适用准则构建应将视角从“人”转向案件,以案件为评判对象、将其置于诉讼流程内判断方向,因此,案件的外在表现因素或可成为该准则的构建基础。 1.理论上,案件因素与程序繁简紧密相关。案件因素可作为法律关系的可视化载体,而法律关系是司法案件的核心与根基,其复杂程度决定着案件进入诉讼后、各诉讼主体的处置选择,即决定了诉讼法律行为。而诉讼法律行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更是动态的构成了完整的诉讼流程——诉讼程序的推动和完成就是由诉讼主体间的交互和博弈等诉讼行为实现的。由此,案件因素在理论上可与诉讼程序联通起来。 2.实践中,案件因素是司法逻辑的外在表现。司法工作的核心也在于对案件的处置,这与控制模式下将案件作为流向控制对象的思维高度一致,因此以案件因素为标准构建控制模型,能够更好地与司法实践融合;其次,对法官(院)而言,案件各因素是其启动诉讼流程时第一时间接触和掌握的认知,对于实现诉讼分流具源头意义,即可在诉讼之初程序适用;再次,司法实践以裁判文书为终极且唯一开放的固化形式,而裁判文书重点即围绕案件因素的判断和处置展开,就研究而言最具分类量化分析的可行性。 因此,案件因素在诉讼理论与实践数据中均得到体现,故以案件因素为标准进行流向控制兼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应在此明确的是,基于“适用准则”考量的案件因素并非评判简案或繁案、轻罪或重罪的元素,而是可能影响实践判断的元素,即从案件元素为集合体的宏观层面上讲,案件所涉因素越复杂,其应与之匹配的程序繁杂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案件因素作为划分案件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考量。 三、解题——刑事案件分流之逻辑回归方程构建 刑事速裁适用准则的应用价值,在于根据不同案件因素的组合,使其进入效益最优的诉讼程序,其逻辑本质为多种变量相互影响的结果,可用统计学中的回归分析法(regression analysis)对变量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关系进行定量分析,选定并确定相关性因素影响权重,进而以对案件流向控制标准进行清晰界定。 (一)分析方法确定 1.选定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适于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列举式的排除规定,其适用较为简单;相比之下,速裁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则出现多处交叉重合,使刑事“简案”反而更加“难分”,国内刑事诉讼分流研究的重点与难点亦在于此。故在尝试利用回归分析法分析案件因素与程序选择相关性时,可将程序选择具化为速裁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 2.选定工具。如前所述,可将回归分析的自变量设定为不同维度案件因素,因变量设定为刑事案件最终适用的程序——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因变量结果呈现了显著二项分布特点,故本文选用二项逻辑回归分析法对变量相关性进行分析。在研究工具上选定SPSS(Statistical Productand Service Solutions)对多组变量进行二元回归分析。在输入观测数据后,可得出自变量与因变量结果相关性数值。 3.选定样本。前期,各刑事速裁试点法院在两院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指导下开展了系列改革工作,相关做法及效果受到了诉讼主体的广泛认可,试点法院刑事速裁的优秀经验也在不断被推广学习。以S省为例,刑事速裁试点城市J市和Q市经过两年试点,在刑事速裁分案模式、团队配置、行政规则等方面均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全面推行后,这些经验优势依然在审判数据中有所体现,因此,在本次研究中,将选取试点法院提取数据,其较之于非试点法院数据更具实践科学性——样本范围定为2019年J、Q两市适用速裁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通过SPSS随机选取范围内案件总数的10%(共490件)作为样本数据进行分析。 (二)模型因素筛建 作为影响诉讼行为、诉讼程序的最小因子,不同案件因素合成了影响案件程序选择的评价标准。因所构建适用准则的受众案件范围是以符合简易程序为兜底,且应具有广泛的普遍意义,在新《刑事诉讼法》摒弃以案由作为程序选择考量因素的背景下,参与适用准则评价的案件因素应更为抽象,可从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等维度进行提炼,且从数据提取渠道考量,仅以可于判决文书中可体现、影响程序适用的相关因素作为分析基础。 1.被告人维度。作为诉讼参加人,被告人自身状态及行为对案件繁简程度、诉讼程序具有明显影响。其中,与犯罪行为无关之因素,包括被告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信息,其对本次犯罪事实关联微弱,不影响诉讼程序选择的最终结果,可进行初步筛除;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可能影响法官对其再犯性、主观恶性的判断,可作为案件因素予以分析。与犯罪行为有关之因素,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提炼:被告人对程序及实体权益的处分,可具化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被告人人身状态因素,可具化为被告人是否羁押;程序简化下的被告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可具化为被告人是否有辩护人。经初步分析,被告人维度有4个因素进入首轮计算模型。 2.事实维度。诉讼流向控制中的事实维度,指将犯罪行为用以法律指标评价的结果,根据其对案件影响方式之区别,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提炼:其一,对案件性质认定有影响之因素,包括被告人主观要件,可提炼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其二,对案件证据收集、事实查明有影响之因素,包括犯罪发现机制、犯罪人数,可提炼为现行犯与否、共同犯罪与否;其三,对具体侵害对象影响之因素,可提炼为是否存在被害人。由此,事实维度有4个案件因素进入首轮计算模型。 3.量刑维度。刑罚轻重是传统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最常用标准。《刑事诉讼法》对速裁程序适用的刑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刑罚适用的重合范围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自由刑可作为影响程序适用的因素之一。从附加刑维度来看,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限定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量刑规定难以满足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要求;“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同样难以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相比之下,“罚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中适用频率居高。在此情形下,为避免被告人逃避罚金制裁,造成罚金刑未执行案件增多,被告人是否有罚金未缴纳也成为影响诉讼程序选择的量刑因素之一。由此,量刑维度有3个因素进入首轮计算模型。 综上,可将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选择的案件因素进行筛选,筛选结果如表2所示。 (三)计算结果分析 根据逻辑回归自变量的二项性,选取上述三个维度案件因素,根据“是与否”信息加以赋值,如表3所示。因所有因素均为二分类变量,赋值1或0仅表示某一种情况之有无,本身并不影响统计准确性,其对于结果的影响将以正负形式表现。 将样本案例中各案件因素逐一统计形成观测数据库,利用SPSS软件进行首轮二元回归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其中,显著性的理论最高值为1,某因素赋值越高,表示该因素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情况下,与结果相关性越低。因此,在首轮计算结果中,剔除明显不相关因素:故意犯罪、认罪认罚、共同犯罪。 (四)初步结算结论 经首轮计算剔除上述三明显不相关因素后,对其余7因素仍按表1标准进行赋值,利用SPSS进行第二轮计算,得到修正结果如表5所示。 二次结算结果显示,该7项因素的相关性均可接受,但被告人羁押状态及拟判处的自由刑刑罚相较其他因素而言,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影响程度较低。 根据Logistic回归方程,假设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概率为p,(1-p)则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概率。定义OR=p/1-p,表示简易程序较速裁程序应用的优势比,其数值大小体现了案件是否更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该数值经Logit变换后可得到方程: Logit(OR)=β0+β1X1+β2X2+β3X3+……+β7X7 其中,p取值范围为[0,1],则Logit(OR)取值范围为[-∞,+∞],当该数值为0时,表示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应用概率相同,即为两程序适用之界限。 因此,根据表5,可初步确定刑事速裁适用准则为: L=1.059-0.436(羁押与否)-0.926(有无辩护人)-1.991(是否现行犯)+0.912(有无被害人)+0.273(拟判自由刑)-1.520(可否缓刑)+1.297(有无未缴罚金)。 四、落脚——刑事速裁适用准则与应用体系构建 统计学分析模型的构建实现了刑事速裁适用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以Logistic回归方程为基础形成明确规则,方可实现数学语言的司法应用。 (一)准则定析设置 1.明确适用范围。刑事案件分流的第一层分支在于“可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之判断,其判断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第二层分支在于“宜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之预测,实现案件与程序之间的次序衔接,Logistic回归模型的适用空间亦在此。故应将刑事速裁程序规则的适用前提确定为第二层分支中,即,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适用本规则。 2.明确操作流程。将符合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按照逻辑方程要素表进行拆解并赋值,导入逻辑方程中进行计算。根据Logistic公式,尝试对10件案件进行程序选择。10件案件的案件因素赋值情况及Logit(p)数值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 3.明确结果应用规则。根据案件因素赋值得出L数值后,需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程序选择,才算完成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动作,这也是Logistic回归模型实践应用价值之体现。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案件因素赋值后,根据L取值选择案件程序:当L<0时,案件更适宜适用速裁程序;当L>0时,案件更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以表6为例,10个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有案件1、3、4、6、8,其他案件更适宜简易程序审理。 (二)准则应用预期 1.实现诉讼程序的精准控制。学界传统观点认为,“刑事简案”在我国刑法框架下难以界定,并将此作为速裁程序适用不理想的第一道门槛。诚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会为程序适用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一探讨并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体系。如此,何不摆脱“案件认定”和“程序设置”两向并行的思维,把二者看作在同一体系内相互作用和影响,共同实现了诉讼流程的运转——作为动态的、发展的过程,以其流转规律设定控制规则,实现其进入流转之初就可确定其分流方向。 2.寻求审判程序的最优匹配。繁简分流改革整体价值侧重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此恰恰也是审判管理的目标之一,即在法律规定内,以最小的规则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率提升。案件流向的确定,本身就是为审判服务的,并非司法核心工作,应尽量减少审判精力的分散,以类似“方程式”的判断输出为理想状态,而“适用准则”的关键正在于确定并遵循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案件与程序的匹配实现司法投入与产出的最佳值。 3.确保适用程序的严谨规范。所谓“准则”,即其对控制对象产生现实约束,不因诉讼主体的随意性而脱离法律预设的案件分流方向。相较于当前刑事繁简分流的“宽松适用进口、紧缩结果出口”的模式,“速裁适用准则”的评价标准是基于理性逻辑和实践分析后形成的,不仅可在案件进入诉讼流程之初即给出最佳程序适用的判断,还引入第三方的适度干预,降低主观干扰,更具实操意义。 (三)准则适用扩展 1.通过改变案件因素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不同案件因素对程序适用结果选择的影响度不同,通过对案件因素系数的定性分析,可以反向推断出提升刑事速裁适用率的路径,即,通过改变案件因素赋值以改变L值的计算结果。三个维度的案件因素中,部分因素因案件事实而定,案件发生伊始便已固定,如是否现行犯、有无被害人;部分因素已依法确认,难以因程序偏好而变更,如是否羁押,自由行与否、是否缓刑;因此,对程序适用产生较强关联、可作出引导性改变的案件因素有两个: (1)有无辩护人。该因素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较为显著的负相关性,有辩护人的被告人(X2=1)往往被认定为得到了有效的辩护和帮助,在具备速裁条件时,更易进入速裁程序。鉴于此,可通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推行,有效提升刑事速裁适用率。 (2)罚金缴纳情况。根据显著性分析,未被判处罚金,以及被判处罚金但罚金已缴纳(X7=0)的案件,有较大概率适用速裁程序,这与法官极力确保罚金制裁效果的目标也是一致的。由此,可通过引导被告人及时缴纳罚金提高速裁适用率。 2.为刑事速裁适用考核提供科学标准。逻辑方程的设定,清晰定义了刑事速裁与简易程序原本模糊的适用边界,在原本法律框架下的“可速裁”案件中提炼出了“应速裁”案件,使速裁程序适用有章可循。从审判管理角度而言,通过统一准则,可明确确定某一案件的适用程序,通过该案件实际适用程序与应然适用程序的对比,可对法官或法院刑事速裁适用情况进行考核。相较原本在全市或全省法院机械预定刑事速裁适用率的一刀切做法,逻辑方程考核更能体现不同法官、不同法院案件差异,更具客观性、科学性。 3.为优化诉讼全流程提供认知基础。该准则可同时向检方扩大适用,达成检、法对于案件属性的同一化认定,提高法检对接效率,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收益—投入比最大化。检方可在案件起诉之际对程序适用进行预判,根据预判结果提出程序建议;对被告人未认罪认罚、但预算数值可达到速裁程序适用标准的,检方或值班律师可在诉前同被告人再次释法确认,提高被告人对速裁程序的认可与选择,切实提高速裁应用率。 结 语 “刑事速裁适用准则”是基于审判管理层面提出的改进路径探讨,其设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实践中并无“绝对正确”的案例,仅以试点法院作为“相对正确”样本,将其作为刑事诉讼分流努力之方向;另一方面,在量化分析中样本数量与典型性必然使结果存在误差,须进一步扩充样本选择以最大限度接近真实。谨以有限自主、分类量化的数学思维,为繁简分流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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