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辛晓岚、李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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